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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11-25 23:24经济日报 记者翁至威/台北报导

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,企业出售借名登记土地,无法享有免税优惠。官员表示,这种行为在认定上属於「债权买卖」行为,必须依营业税法规定,依据出售价格开立「应税」统一发票,并依规定归课营利事业所得税

经济日报提供
国税局表示,一般而言,营业人出售已取得所有权的土地,其获利依法可免纳所得税,若是交易损失也不得扣除,应在申报营所税时,载明於损益及税额计算表第101栏「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增益(损失)」,同时开立「免税」销项发票。

不过实务上,有些企业早期囿於法令限制,将购买的农业用地登记在他人或公司员工名下,以「借名登记」的方式,并在公司帐列「其他土地」,随后因土地飙涨等原因出售,此时就无法适用免税规定。

国税局指出,实务上曾查获某甲公司的106年度营所税结算申报案,其中帐列申报出售土地增益部分,在计算课税所得额时,自行帐外调减这笔土地增益。

甲公司虽提供买卖土地合约,但调阅该笔土地异动资料后,并无甲公司登记为所有权人的相关异动纪录,甲公司解释,由於该笔土地是农地,不能登记为公司所有,只能借名登记在公司名下,对此国税局表示,这类行为应属於债权买卖,出售的获益非属免税所得,必须调整补税。

国税局表示,由於不动产所有权是采登记要件及绝对效力主义,国税局提醒,营业人出资购买土地,如将土地借名登记在他人名下,公司并非土地所有权人,而是具有对这笔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的返还请求权,属於债权性质。

因此公司出售借名登记土地并取得对价时,除了必须按照出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、报缴营业税外,在申报营所税时,也须依据所得税法规定,以出售收入减除取得成本及相关费用后计算所得额,依规定课徵营所税,以免漏报。